(2016)京0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杨晓明,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5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岳阳,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明及其辩护人董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杨晓明系被害人房某1(男,殁年42岁)的妹夫。2014年10月3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厦×室二人共同居住的暂住处内,房某1酒后无故滋事,并持菜刀进入杨晓明居住的房间欲对其砍击。后杨晓明逃离房间,并在客厅内持尖刀连续猛刺尾随而来的房某1的胸腹部、背臀部和四肢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房某1符合被人用刺器刺击躯干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杨晓明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匕首、菜刀等物证已起获并随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杨晓明犯罪的手机微信内容照片等书证,匕首、菜刀照片等物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胡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晓明的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王某1、冯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晓明的供述及辩解,“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其它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晓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晓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实施防卫行为,致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杨晓明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均为:杨晓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如果杨晓明承担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且认罪,不存在主观恶性,被害人房某1存在重大过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晓明系被害人房某1(殁年42岁)的妹夫。2014年10月31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室二人共同居住的暂住处内,房某1酒后无故滋事,并持菜刀进入杨晓明居住的房间欲对其砍击。后杨晓明逃离房间,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阻止房某1持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客厅内持尖刀刺击紧随而来的房某1的胸腹部、背臀部和四肢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房某1符合被人用刺器刺击躯干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杨晓明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房某1的亲属对被告人杨晓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31日的证言)她和房某1于1992年在老家登记结婚,二人于2005年来京帮她小姑子房某2做服装批发生意,从那时候开始,他们二人就和妹妹房某2、妹夫杨晓明、母亲王某1住在一起,当时他们都住在朝阳区×大厦。王某1和一个叫冯某的导购员在客厅搭床住,她和房某1住在一间卧室,房某2和杨晓明住在有阳台的那间卧室。2014年10月31日,房某1的师傅来北京玩,他们一起在外面吃饭,饭局上房某1喝了不少酒,吃完饭后他们就先后回家了,母亲就去客厅休息。她看房某1已经喝多了,就把房某1搀扶到房间里面。房某1说要去客厅洗脚。等她洗完澡之后,她看见房某1还在客厅坐着,低着头,一看就是喝大了。她赶紧回到卧室里面穿上睡衣,但是她没敢睡,因为房某1只要喝大了就肯定耍酒疯,她当时都有心理准备。没一会儿,她就听见房某1在客厅嚷嚷起来,说天气这么冷,他们都穿上厚衣服了,其自己还穿薄衣服呢,其在这个家已经不算什么了。王某1还劝房某1别闹了,要什么东西明天去买,冯某也劝其别闹了,赶紧睡吧。后来房某1就开始骂人了说:“都出来。”这个时候她还给杨晓明发了一条微信,让杨晓明千万别去客厅,因为她知道房某1的脾气,他只要喝了酒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曾经很多次耍酒疯,家里的东西让其砸了很多,家里很多地方都有其拿刀砍过的痕迹。房某1骂着骂着,她就听见其在客厅摔东西,紧接着在客厅喊她,让她出来,她就从卧室到了客厅,站在客厅的饮水机旁边。房某1见她出来了,就朝厨房去了,一边走一边说今天都给他们杀了。房某1从厨房拿了一把刀出来,也就从厨房刚迈出两步远,就把刀朝她甩了过来,那把刀砸在她身边的饮水机上了。她跟房某1说:“有什么事我们两个好好说,别折腾家里其他人了。”她一边说一边把房某1往他们屋里拉,房某1一下把她摔倒一边。然后房某1让杨晓明也滚出来,说完就去踹杨晓明的房门,两脚就把门踹开了。当时她看见杨晓明穿着睡衣在床上躺着,杨晓明看见房某1进来了就从床上坐了起来,还问房某1要干啥。房某1进门之后就用脚踹杨晓明,然后两个人就撕扯在一起了,后来一直从卧室扭打到客厅,打着打着房某1拿出了一把刀。她当时太害怕了,也没注意房某1拿的是先前甩她那把刀,还是他又从厨房拿了一把刀出来跟杨晓明比划。最后她就看见房某1趴在地上了,身体旁边都是血,已经没什么反应了。她就叫冯某赶紧打“120”,杨晓明自己拨打“110”报警电话自首了。十分钟后,“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房某1进行了检查,确认房某1已经死亡。之后警察也赶到现场,将杨晓明带到了派出所。房某1、杨晓明两人厮打过程中她没有看见杨晓明拿刀,当时她非常害怕,她在给楼下的物业小童(音)打电话,因为她们三个女的拉不开他们俩,她想找个男人上来帮忙,小童上来的时候房某1已经倒地了。房某1跟杨晓明没有矛盾,主要是跟她有矛盾,但是他酒劲上来的时候全家都打。房某1拿的刀的特征她没有看清楚。(2015年1月8日的证言)她看见房某1踹开杨晓明那屋,没注意房某1当时手里拿没拿东西。房某1进屋把杨晓明拽起来,俩人互相撕扯,从卧室撕扯到客厅,撕扯时间非常快,她没注意他们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当时杨晓明是否戴眼镜她就更没注意了。杨晓明和房某1从来没有矛盾,房某1吃的用的都是杨晓明管,房某1有病了也是杨晓明带他去医院,房某1充手机话费都找杨晓明。房某1就跟她有矛盾,房某1在外面有小三,她要离婚房某1还不离。出事后她们找保洁收拾屋子。保洁把刀放在鞋柜上了,说是在对着厨房门的柜子下面找到的。是一把完整的刀,就是一个铁片。辨认笔录:证人胡某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8号刀具(系其事后上交公安机关)类似房某1砍她时用的刀具,未辨认出其他两把涉案刀具。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31日证言)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室是以她的名义在北京租的房子,平时她和她的儿子房某1、儿媳胡某、女婿杨晓明、女儿房某2、她服装店的导购冯某住在这里。2014年10月31日,她家有朋友来京,他们一家就都一起出去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酒,21时许他们先后回家,杨晓明、胡某就先后回卧室休息了。房某1坐在客厅要她去给其打洗脚水,后冯某看到她搬不动就帮她将洗脚水端了出来放到房某1身边。房某1洗完脚后叫她过去要跟她说事,她说:“今天这么晚了你也喝酒了,明天再说吧。”房某1就突然发脾气了,把客厅东西都砸了,大喊叫所有人都出来,见没有人出去就急了,去厨房拿了一把刀(具体哪只手拿刀,什么刀都没有看清楚)。这时胡某正好出来,房某1拿刀就向胡某砍去,胡某向后一躲就没有砍到,刀砍到饮水机的水桶上了。之后房某1又去踹杨晓明的门,杨晓明说:“大哥你干啥啊?”房某1就骂道:“你装什么,你给我出来。”胡某偷偷给杨晓明发了信息,叫杨晓明不要出来,房某1骂几句就没事了,杨晓明没有开门。房某1看没开门,就开始踹门,两脚就将杨晓明卧室的门踹开,将杨晓明揪了出来,开始用刀砍杨晓明,杨晓明躲开了,后杨晓明和房某1打起来了,厮打了一分钟左右。厮打过程中,她没有看到是怎么回事,房某1就头朝东倒在了厕所和卧室门口,身下全是血。冯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杨晓明自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自首了。十分钟后急救医生赶过来检查了一下房某1证实他已经死了。之后警察也赶了过来,将杨晓明带到了派出所。房某1砍胡某与砍杨晓明是否使用的是同一把刀她记不清楚了,房某1去厨房拿过几次刀她记不清楚了,房某1去踹杨晓明的卧室门时手中拿了一把刀,但刀的特征她没有看清楚,二人厮打时杨晓明有没有去厨房拿刀记不清楚了,房某1倒地时杨晓明手里是否有刀没注意,她当时心里很急。房某1与杨晓明没有矛盾,杨晓明脾气非常好,平时对房某1非常好,房某1有时骂杨晓明,杨也当作没听到。房某1脾气非常大,在外面包养小三,平时回到家就和家里人发脾气,经常殴打妻子胡某,有时候连她也打。房某1没有殴打过杨晓明,平时总是说要整死杨晓明,当其要打杨晓明的时候都被她们给拦开了。(2015年1月7日的证言)房某1喊屋里的人都出来,胡某出来了,房某1进厨房拿了一把细长的刀,走到客厅靠卫生间的位置,胡某在客厅靠卧室的位置,胡某上前劝房某1,房某1拿刀朝胡某砍过去,她在旁边一拉没砍到胡某,砍在饮水机上了。紧接着房某1又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踹了杨晓明卧室门两脚,把门踹开就去砍杨晓明。杨晓明就躲房某1从卧室跑出来了,两人在客厅推搡,撕扯在一起。后来杨晓明进了厨房,房某1追杨晓明还没进厨房,杨晓明就出来了。他们俩又从厨房门口打到卧室门口。等他们不打了就看见房某1趴在地上了。之后杨晓明就报警了。房某1进卧室时拿着菜刀,出卧室时手里拿什么记不清了,杨晓明从卧室出来时没拿东西,进厨房后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她记不清了。房某1砍胡某的刀是细长的,其他特征记不清了,房某1用的菜刀就记得刀把不是全铁的,也不是全木头的,其他特征记不清了。房某1想吃什么就说,杨晓明就出去买。房某1不高兴了说砸就砸,家里东西都让他砸了。后来房某1开始刷卡消费,钱都是房某2两口子给还。她们这一家子都是她闺女和杨晓明养活。杨晓明对房某1也不错,还给房某1买房买车。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日证言)她平时也住在×大厦×室,和王某1住在客厅。2014年10月31日晚上,她跟着王某1一家在外面吃饭,吃饭时房某1和杨晓明都喝酒了,喝的白酒和啤酒,喝的挺多的。21时许她们回家。她就躺下睡觉了,过了一会房某1说要洗脚,让其母亲王某1去给打洗脚水。王某1行动不便,她就帮着把洗脚水递给房某1,房某1洗完脚,她帮着把洗脚水倒了。过了一会房某1把王某1叫起来要说点事情。据她了解,房某1在外面有小三,和妻子感情一直不和,她估计房某1要说的就是离婚、分家产等事情。王某1说:“这么晚了,你又喝了酒,明天再说吧,大家都这么累。”房某1就坚持要把大家都叫醒,大家一起说说。王某1就在那一直劝房某1,房某1就不乐意了开始乱骂人、发脾气,并且把屋里的水杯、家具都砸了。他平常也爱喝酒、撒酒疯、爱打架。王某1说:“妈都这么大岁数了,你也让我多活几年。”房某1就说:“我不好过谁也别想多活,要死大家一起死。”嘴里就开始骂脏话。骂完以后,房某1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刀,具体什么刀没看清。房某1拿着刀像疯子一样满屋找人,嘴里说着:“大家都给我滚出来,谁也别想活。”房某1拿着刀冲胡某砍过去,但没砍到。后来房某1就拿着刀满屋砍,看见什么砍什么。她躺在客厅床上不敢看,非常害怕。后来她听见房某1冲进了杨晓明的卧室,房某1在屋内一直骂杨晓明,杨晓明一直没还口。后来她看见房某1把杨晓明拉到客厅中间,她看见房某1手里拿着一把刀,好像是细的刀,具体没敢看。房某1一直打着杨晓明,手里拿着刀还胡乱比划着,杨晓明就拽着房某1的手,两人撕扯在一起,边喊边骂,在客厅一直纠缠打在一起。杨晓明没有对着她,她没有看清他手里有没有刀,房某1正好对着她,她看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当时情况特别乱,她害怕极了,就捂着脸不敢看,后来她就看见地上有好多血。这时听见有人说报“120”,她就跑到楼下打了“120”,在三环路边上等“120”。听说杨晓明自己拨打“110”报警了。她看到房某1在两个卧室中间的小过道上跪在地上,头冲杨晓明的卧室,屁股朝客厅,手捂着肚子。过了一会医生过来看了房某1的眼睛说已经不行了。过了一分钟民警来了。(2014年12月4日的证言)房某1从厨房拿了一把尖刀(长方形的单刃刀,长约30公分,黑色的把)砍胡某没砍到,刀砍到客厅的饮水机上弹出去,刀把掉在饮水机上了。后来她印象中房某1还捡过刀刃,扔在什么地方她就没看见。房某1又去厨房拿了一把刀,把杨晓明的房门踹开了,拿的什么刀她没看见。他们俩在客厅打架时她没看到他们手里拿着刀。她上次说看到房某1拿着刀是因为她看见房某1踹门时手里拿着刀,后来他们两人撕扯在一起时,她就觉得房某1手里拿着刀。家里厨房的刀架上有一把宽的菜刀和两、三把细长的尖刀,都在木架上插着,具体几把刀她没印象。(2015年1月8日的证言)房某1拿了把细长的黑把的刀,冲他媳妇就砍过去了,老太太在旁边拉,听声音像是砍在桶上了,刀掉在地上摔两半了。之后房某1又冲进厨房,出来时拿了一东西,是不是刀不确定,房某1就开始踹杨晓明卧室的门。4.证人佟某的证言证明:王某1家在一层的底商开店,他们都在一层,平时聊聊天,后来就熟了。王某1一家是2012年下半年租的房,出事之后他们就搬走了。后来警察说能打扫房子了,他们就自己找人打扫了。他们住×室,离他们家近的这两家都是公司,白天工作晚上就没人了。案发当天晚上老太太用手机给他打电话,让他赶紧上来,在电话里还哭,当时没说什么事。他上去后进了屋,看见老太太的儿子房某1跪在卫生间门口过道那,脸朝门,地上好多血。他用手试了下,鼻子没有呼吸了。老太太和儿媳妇在边上哭,他上去之前他们家就报警了。房某1当时光着膀子,杨晓明也光着膀子。这次是因为什么事他没问。2013年夏天的时候,他们家就闹过一回,当时是房某1用玻璃杯自残,他陪着去的306医院。他听老太太说房某1是自己用玻璃杯扎的,还要跳楼,说房某1在外面有女人。平时他们经常能见面,老太太也跟他说过房某1把家里的杯子什么的给砸了,让他帮忙给买点,因为老太太腿脚不好。他听老太太说那次跳楼之前房某1还去家里店转转,从那时之后就不去了,什么事也不干。杨晓明人挺好的,听老太太说杨晓明对家人挺好的,家里缺什么了都不用说,杨晓明就买了。杨晓明还给房某1买车和房子。5.证人房某2的证言证明:杨晓明和房某1之间没有矛盾,杨晓明平时照顾这个家,房某1电话费没了都是杨晓明给他充,房某1的车都是她和杨晓明给他买的。房某1脾气特暴躁,说翻脸就翻脸,对她们家人都这样,包括她父母。因为房某1在外面养了个小三,回家就和她们闹,因为这事她们也找过那个小三,房某1知道后经常跟家里闹。以前房某1就经常在家闹,再因为小三的事就更闹了,在家拿刀砍东西、砸东西。屋里有很多房某1用刀砍过的痕迹,还自残、跳楼自杀,那次是杨晓明和她母亲给拦下来了,后来送306医院了,而且还威胁她们,把煤气罐打开要和她们同归于尽。因为房某1有时候在家闹,她们就为躲其,有时候在旁边的大厦住。案发那天她晚上10点多下飞机后,看见杨晓明晚上9点半,给她发了一条微信,内容是让她别回家了,在外面开房住。她看到这条信息就知道她哥又在家闹,因为以前她哥在家闹,杨晓明就这样通知她,她就不回家住了。她给杨晓明打电话,杨晓明没接,她又给她嫂子打电话,她嫂子说出事了,在派出所。她去派出所见到她嫂子后,她嫂子说她哥在家闹,杨晓明为了救她们,跟她哥打起来了,她哥就没了。出事后她们一直没回去住,处理完她哥这事,她们回去收拾屋子,保洁在厨房的橱柜下找到一个没有刀把的刀尖,后来她嫂子就把这刀尖交给警察了。杨晓明眼睛近视,左右眼都是500度,可能还有点散光,他去年在北京爱眼眼镜配过眼镜,他配眼镜的数据那还有。6.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微信内容照片证明:房某2手机中显示,2014年10月31日21时38分,杨晓明给房某2发微信,内容为“你晚上不要回家”、“自己找个酒店开房”。杨晓明手机中显示,2014年10月31日21时39分,胡某给杨晓明发微信,内容为“他说什么你都别理他”。7.证人房某3的证言证明:他父亲脾气比较暴躁,他每次喝完酒就无缘无故的发脾气。三四年前,他父亲在外面认识了个女的,自此脾气更暴躁了。因为这个女的,他父亲经常和他母亲吵架,他父亲还摔茶杯、掀桌子、拿刀砍墙。他父亲和他姑父杨晓明之间没有矛盾。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2014年10月31日21时45分许接到急救中心指令,21时55分许到达朝阳×大厦。拨打“120”的电话是135XXXX****,他打电话联系时是一名女子接的电话。他到达现场后,一名身上带血的男子站在门前,对他说:“他已经死了,是我杀的,你们别管了。”一名年纪较大的女子说:“还是让医生进来看看吧。”于是他就进入房间。他首先进入客厅,发现现场有大量血迹,死者为一名男性,身上也有大量血迹,蜷缩俯卧位,头偏向右侧倒在厕所与卧室门口。他上前对伤者进行检查,死者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可以确定该人已经死亡,因死者俯卧位,未对死者翻动做心电图。他们没有搬动过尸体,不清楚死者具体伤在哪里。他到达现场时,现场共有六人,三名男性,其中一名死者,一名行凶者,一人自称是来帮忙的;三名女性,其中一名年龄较大,两名比较年轻,当时行凶者空着手。他没有注意现场是否有刀具。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京公(朝)勘[2014]K110105050500201411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大厦×室。进入室内为一门厅,门厅东侧为一客厅,门厅北侧由南至北依次为一厨房和阳台;客厅东侧由北至南依次为一卧室、东西向过道和卫生间,卫生间东侧由南至北依次为一卧室和阳台,尸体位于东西向过道内地面上。客厅内靠西墙下由北至南依次放有一双人床、床头柜、双人床、床头柜和桌子,靠南墙下放有一跑步机,靠东墙下由南至北依次放有一冰箱、冰柜、电脑桌、饮水机和电视柜,电视柜西侧地面上放有一茶几,茶几呈西北东南斜向,茶几下放有一蓝色塑料箱,塑料箱边缘把手处被破坏,在茶几北侧地面上留有踩踏血迹,茶几南侧地面上留有血泊、血迹和踩踏血迹,在该血迹处散落有一只蓝色左脚拖鞋、一个黑色塑料断刀柄(右半部)及蓝色塑料箱碎片,在左脚拖鞋上留有血迹,刀柄上留有血迹,刀柄全长11.2厘米。靠西墙桌子下地面上留有一个黑色塑料断刀柄(左半部),刀柄全长11.2厘米;桌子东侧地面上留有踩踏血迹和一蓝色塑料箱碎片;在桌子处客厅西侧墙面上留有血迹。在跑步机北侧地面上留有踩踏血迹。客厅内其他未见异常。厨房内靠西墙下放有一组橱柜,靠东墙下由北至南依次放有一方桌、啤酒箱和塑料箱。经勘查,在橱柜上靠中部放有一木制空刀架,在厨房地面上留有血迹,在厨房内靠南墙地面上由西至东依次放有一纸篓、簸箕和扫帚,在簸箕上放有一件白色带有数字的睡衣(上衣),在睡衣上留有血迹,提取睡衣衣领处拭子一枚,在睡衣内裹有一把木柄匕首,在匕首刃及手柄上均留有血迹,其他未见异常。对过道进行勘查。尸体位于过道内地面上,尸体为男性,头东脚西呈跪姿俯卧状,尸体上身及双脚赤裸,下身外穿壹条蓝色裤子,在裤子上留有血迹,将尸体所穿裤子脱下后对尸体全身及颜面进行拍照,在裤子正面左裤兜下有一处宽3厘米的刀口,尸体死因及伤情见《法医尸检报告》。在尸体身下过道地面上留有血泊及血迹,在过道北侧卧室门上留有血迹,在过道墙面上留有血迹,过道内其他未见异常。在卫生间门内地面上留有血迹,卫生间内其他未见异常。东南侧卧室室内靠西墙下放有一床头朝南的双人床,靠东墙下由南至北依次为一长沙发、木柜和暖气罩,在木柜西侧地面上放有一旅行箱,靠北墙下放有一塑料箱。在塑料箱南侧下地面上由西至东依次放有一白色带数字的睡裤和右脚蓝色拖鞋,在睡裤上留有血迹,在双人床与长沙发之间地面上放有一把“王麻子”牌菜刀,提取菜刀上拭子一枚,室内其他未见异常。勘验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对物证及血迹、痕迹进行提取。又在派出所内对杨晓明全身、双手及所穿壹双蓝色拖鞋分别进行拍照,并提取杨晓明左、右手上血迹各一处,提取杨晓明所穿左、右脚蓝色拖鞋上血迹各一处。10.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的匕首、菜刀、刀柄、单刃刀金属部分、衣物等被扣押的情况。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9756-WZ97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3-17号(尸体身下地面血泊血迹、茶几南侧地面上血迹、客厅西侧墙面上血迹、跑步机北侧地面上血迹、厨房地面上血迹、茶几北侧地面上血迹、过道南侧墙面上血迹、过道北侧卧室门上血迹、卫生间地面上血迹、尸体所穿裤子上血迹、客厅地面左脚拖鞋上血迹、客厅西墙桌下刀柄上拭子、厨房内睡衣上血迹、厨房匕首刃上血迹、厨房匕首手柄上血迹)、19号(东南卧室睡裤上血迹)、21-26号(杨晓明左手上血迹、杨晓明右手上血迹、杨晓明左脚拖鞋上血迹、杨晓明右脚拖鞋上血迹、房某1左手指甲上脱落细胞、房某1右手指甲脱落细胞)检材为房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8号(厨房睡衣上脱落细胞)检材为混合结果,与房某1、杨晓明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20号(东南卧室菜刀手柄上拭子)检材基因分型为混合结果,含有房某1的等位基因。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9756-WZ9756-1号法医物证补充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27号检材(单刃刀刀刃上斑迹,检测血痕)为房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9868-WZ986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房某1、胡某是房某3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14.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朝公司鉴(法病)字[2014]第2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论证:其主要损伤为躯干部可见多发条形创,均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表现为一钝一锐、创道深的特点,符合单刃刺器刺击形成。其中刺入左腰背部的创口将腹主动脉刺破,致后腹膜大量血肿,死者大量失血。结合球睑结合膜及口唇苍白,左心室内膜下可见片状出血斑,脾脏皱缩,各大血管空虚,各脏器呈贫血貌等失血征象,故其死因为失血性休克。结论:房某1符合被人用刺器刺击躯干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提取死者心血及双手指甲,送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进行DNA检验。取死者心血,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进行毒化检验。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物)字[2014]第FYA1406131-2014DW2236号毒物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房某1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2.7mg/100ml。16.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31日21时50分许,杨晓明(186XXXX****)报警称其在×大厦×室把大舅哥杀了。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将杨晓明抓获。1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房某1的基本情况。18.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明:被害人房某1于2014年10月31日死亡,同年11月9日火化。1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晓明的基本情况,且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20.公安机关调取的验光单证明:杨晓明于2014年12月19日的验光单,右眼近视450度,50度散光,左眼近视475度。21.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人员于2015年10月9日持杨晓明家属提供的杨晓明配眼镜的验光单前往北京公安医院向眼科医生进行咨询,医生答复,通过验光数据可以判断该人视力应为右眼近视450度、伴有轻度散光,左眼近视475度,属中度近视,在看远及看近情况下均需要佩戴眼镜。但在不佩戴眼镜情况下裸眼视物情况不能分析评估。因每人的身体状况、休息程度等诸多方面均会对视物造成影响。2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首页证明:房某1于2013年6月29日因胸部外伤住院,于7月3日出院,受伤原因为玻璃割伤,病历上的联系人为杨晓明。2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14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室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勘查中,在现场提取两个黑色塑料断刀柄(左半部、右半部)。勘查结束后,死者房某1家属与保洁员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一把金属单刃刀金属部分(与刀刃为一整体,无外侧刀柄),后房某1妻子于12月5日将该单刃刀金属部分交到刑侦支队技术队进行下一步检验。经勘查,刀刃上标有“ROBAM”字母,全长31厘米,刃长19厘米,刃最宽2.5厘米,在刀刃上发现并提取斑迹一处(生物检材编号:27)、提取拭子一枚(生物检材编号:28)。2014年12月10日,将刀刃上提取斑迹和拭子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中心DNA物证室)进行检验,经检验并与检验人王某3、薛某联系,其介绍拭子未检出DNA成份,斑迹结果出具在补充鉴定中。2014年12月10日,将单刃刀金属部分连同现场提取两个黑色塑料断刀柄一并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侦总队七支队痕迹室)进行整体分离检验,12月16日检验人宋某、安某检验答复:单刃刀金属部分与刀柄均为独立的个体并通过铆钉固定,不具备整体分离检验条件,无法出具检验鉴定报告。2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经过走访×大厦周围,与×室相邻的是公司,夜间无人办公,其他户型离×室较远,故没有人知道当日×室发生的案件情况。2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杨晓明主动投案到安贞里派出所时身上有酒气,但神智清醒,能够表述其违法犯罪事实,不属醉酒状态。26.被告人杨晓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2月18日供述)案发当晚他们在外面吃完饭他和冯某先回家,他到家后就收拾卧室,他给他媳妇打完电话到厨房给她煮粥。等他们回来后,他丈母娘给他使个眼色让他回卧室。他回到卧室后,就听见房某1说:“你们穿的都好,我穿的像个叫花子。”他丈母娘说:“什么时候缺过你钱花。”之后房某1就在外面嚷:“杨晓明你给我滚出来。”接着听见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他给他媳妇发了个微信,就是让媳妇别回家了,在外面开个宾馆住。他先听到外面有踹门的声音,接着他的门被踹开了。他站起身来,房某1右手拿把菜刀,边骂边踹了他一脚,房某1还用刀砍他,他躲开了没被砍到。他撞开房某1就跑出卧室,跑到厨房从案板上拿了把刀,接着他跑出厨房,在客厅遇见房某1,他顺势扎了房某1一刀,扎在房某1腹部了。房某1挥拳把他眼镜打掉了,他近视眼看不见东西,心里特别害怕,就用手里的刀乱挥乱刺。他听见他丈母娘和他嫂子喊他名字他就停下来,发现房某1倒在地上。他让冯某打“120”叫急救车,他把上身穿的睡衣和刀一起放在厨房门口,捡起眼镜,眼镜上有血他就擦了一下,之后回到卧室用自己的手机报了警。他双眼都是500多度。他扎房某1第一刀时,房某1手里举着菜刀,嘴里还在骂人。(2015年1月26日供述)他从厨房出来后在客厅遇见的房某1,感觉房某1手里有刀,看房某1挥的动作像拿着东西,但拿没拿刀现在不能确定,因为当时时间特别快,当晚他也没少喝。之后房某1把他眼镜打掉了,本来就是近视,这下更看不见了,他怕房某1还打他,就用刀乱挥乱划。房某1也对他又踢又打。他拿刀时也没怎么想,当时时间非常快,他不想被房某1砍死,也没有想把房某1怎么样,更不想杀死房某1。他对房某1一直也不错,给房某1买房买车,房某1平时穿的衣服都是他给买的,他没有想到会有这种后果。他看见自己衣服上有血就脱了,把衣服和刀一起都放到厨房门口了。(2016年5月5日供述)他当天扎房某1用的是把尖刀,这把刀平时放在厨房。这把刀怎么来的他不清楚,他回北京后家里就有这把刀。(当庭供述)其在客厅被房某1打掉眼镜后用刀扎了房某1。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晓明在第二组照片中辨认出7号尖刀就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尖刀,第三组照片中8号尖刀类似其家中的刀具。27.王某1、胡某、房某3、房某2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他们对杨晓明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杨晓明的任何责任,希望法院不再追究杨晓明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杨晓明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杨晓明系为了使本人及他人免受房某1正在持续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房某1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关于被告人杨晓明犯故意伤害罪且系防卫过当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晓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明不负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笑然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李彦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肖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