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王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王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邹文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学平,男,1967年12月1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王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学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6)宁0104民初50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学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7314.25元,利息4527.2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16年5月31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后期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94元,以上共计94233.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学平名下价值94233.5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