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兴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龙,男,1981年4月30日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现住辽宁省抚顺市,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艳英,女,1977年11月21日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系被告人王兴龙姐姐。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龙及其辩护人刘永学、王艳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王兴龙与张某某在梨树县刘家馆子镇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王兴龙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车牌照号为吉CEXX**豪沃翻斗车,后被告人王兴龙以没有现金给付为由,谎称先将汽车抵押给抚顺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后再支付车款,将张某某的车辆及手续骗走,未支付购车款。被告人王兴龙失去联系。被告人王兴龙于2016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兴龙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兴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龙供认购买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翻斗车的事实,但辩称其和张某某事先约定用该车抵押贷款10万元,合伙投到矿上,挣钱后再给张某某买车钱,其没有欺骗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兴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从客观方面,被告人王兴龙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王兴龙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被告人王兴龙做出无罪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王兴龙与张某某在梨树县刘家馆子镇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王兴龙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车牌号为吉CEXX**豪沃翻斗车,后被告人王兴龙以没有现金给付为由,称先将汽车抵押给抚顺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后再支付车款,将张某某的车辆及手续骗走,后被告人王兴龙一直未支付购车款并失去联系。被告人王兴龙于2016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证明及查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3日被告人王兴龙在抚顺北站候车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临时羁押在抚顺市第二看守所,1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解回。2、书证二手车转让协议,证明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王兴龙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的翻斗车,并载明张某某自愿将车有偿转让给王兴龙,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买方未付清转让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买方。3、书证欠据,证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王兴龙给张晓龙出具了欠卖车款19万元的欠据。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2年我开始在抚顺文杰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二手车买卖。我们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二手车买卖,房屋车辆抵押贷款等。我们公司不做大型车辆的抵押贷款。吉CEXX**豪沃红色翻斗车没有在我公司做过抵押贷款。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文杰二手车行的老板。我们公司一般不做大型车辆的抵押贷款。我们公司做抵押贷款的车辆都停在我公司的门口了,还有一些停放在榆林二手车交易市场了。我不认识远航加油站的老板。6、证人崔某证言,证实王兴龙一共在我这借了32万元钱,他特别会说,我每次去要钱,他都说没有钱,然后有什么工程,只要工程开工就能还钱。2013年王兴龙就找不到了,陆续有人找他,我才知道他骗了不少钱。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我开翻斗车认识的王兴龙。我爸张某某有台运输车不挣钱,就想把车卖了,王兴龙提出想买,2012年9月王兴龙和我爸商量以19万元的价格买了这台车。我爸和王兴龙在我家签的买卖合同后,王兴龙说没带那么多现金来,所以让我带着车辆手续和他回抚顺,等他给我爸汇款后,让我再把车手续给他,这样我俩回到抚顺后,王兴龙把我带到文杰二手车买卖交易行说要把这个车抵押给贷款交易行,等拿到钱后一起把19万元给我,我就把车手续给他了,他自己去的二手车交易行。后来我联系他几次,他都说让我等等或者说最近手头没有钱之类的话,再后来又说把贷款钱投到一个矿里面了,现在没有钱,让我再等等。2013年3月份,我爸去找王兴龙,他还是说没有钱,给我爸出了一张欠条。因为他总是换号,所以一直到现在偶尔能联系上他。2015年我就彻底联系不上他了。签完合同后才发现合同上有问题,即在王兴龙未付清转让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王兴龙。当时车放在王兴龙指定的抚顺市新抚区远航加油站院内,并把车钥匙给王兴龙了。后来我才知道这是王兴龙行骗的第一步,将翻斗车的钥匙骗走了。从我手里把翻斗车的手续拿走是他行骗的第二步。2013年年初我去远航加油站发现车不在了。2012年9月,就在王兴龙买我车之后,在抚顺救兵小林矿,王兴龙和张建伟开过矿,我没和王兴龙合伙投资开过矿场,我当时就在矿上待着,因为王兴龙和我说贷款一直没下来,但是他投资经营一个矿场,如果矿场先挣钱的话,就先用矿场挣的钱,还我钱,如果贷款先下来,就用贷款还我,所以我就在矿场上看着王兴龙要钱。2013年1月份过年,我就回家了,过完年2013年4月份我又到抚顺王兴龙干活的万达工地,在那边干活挣钱,边向王兴龙要钱,王兴龙只在那干了三个月就不去了,之后我联系王兴龙也越来越费劲时我知道被骗了。我和佟某在万达工地干过活,他和李某某都知道王兴龙买我车没有给我车款的事情。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没有和王兴龙、张某某一起合伙开矿,张某某和王兴龙也没有合伙开过矿,是王兴龙的姐姐让写的那个证实材料,我和张某某、王兴龙一起在小林矿待过,张某某在矿场就是看着王兴龙要买车的钱,王兴龙在矿上有投资。张某某卖给过王兴龙一辆翻斗车,到现在王兴龙一分钱也没给呢,张某某要车钱。我听张某某说王兴龙拿着这台翻斗车去抵押贷款。2010年我认识的王兴龙,到2013年下半年王兴龙就总关机,或者换号。我和张某某、王兴龙在万达工地干过活,王兴龙干了二个月就不来了。9、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我通过付林认识的王兴龙,2015年4月我带领工人在伊通县给他干铁路护坡工程,这个工程是王兴龙承包的,他投资了20多万元。我从2015年11月份就联系不上他了,他总关机。10、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远航加油站的法人,但老板是我父亲闫阳。我不认识王兴龙和张某某(出示了图片),我没有经营过抵押贷款的生意。我认识高某某,我与高某某没有经济往来,没有合作及共事过。吉CEXX**这辆车曾停在远航加油站院内一事我不清楚。1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王兴龙是朋友关系。宋威在抚顺市救兵乡有矿,王兴龙投资了二十多万元,张某某没有在这个矿上投钱。2013年下半年就联系不上王兴龙了,他的手机经常停机,王兴龙在外面欠了不少钱,躲债吧。1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吴某某和王兴龙各投资十多万元在救兵乡合伙投资经营矿场。13、证人佟某证言,证实王兴龙原来是我姐夫。有不少人找王兴龙,都是通过我联系的。张某某通过我联系过王兴龙,不知具体什么事。我知道王兴龙欠张某某钱。1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春天,我儿子张某某在辽宁抚顺开着这台车跑活,当时认识了王兴龙,张某某认为拉活不挣钱,就想把车卖了,王兴龙说他想买。2012年9月15日王兴龙就带着合同和张某某一起来我家找我,我们当时说好19万,可是王兴龙说没带那么多钱,所以让张某某拿着车的手续和他回抚顺,他给我汇款后再把手续给他,这样他和张某某回到抚顺后对张某某说把车手续给他,他去办贷款,贷款下来后就把钱给张某某,张某某就把手续给他了。王兴龙拿着手续就把车抵押给了一个抚顺贷款公司,贷款钱下来也没给我们,后来就联系不上了。2013年3月份又联系上王兴龙,因为他说没有钱,就给们出了一张欠条。再后来又联系不上王兴龙了。15、被告人王兴龙在公安机关供述,2012年9月份我和张某某签订购车协议,我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的吉CEXX**号翻斗车,由于我当时没有钱,我就跟张某某说等我回去把车抵押了,贷款钱下来再给他买车款,他同意了。我回到抚顺后,在文杰二手车抵押车行用这辆车抵押贷款了10万元,我当时投资一个矿场,急需用钱,就将这10万元钱投到矿场里了。后来张某某的儿子张某某找我要钱,我说钱投在别的地方了,让他等我挣钱了就给他,等到2013年张某某和张某某找我要钱时,我没有钱,给他们出了一张欠张某某卖车款19万元的欠条。直到现在,我还没有把钱给张某某。我买车当时,车停在抚顺远航加油站,后来我把车抵押给文杰抵押车行,就没打算再把车要回来,所以我就没管车,至于车是什么时间被抵押车行收走的,我就不清楚了。关于被告人王兴龙提出的其和张某某事先约定用该车抵押贷款10万元,合伙投到矿上,挣钱后再给张某某买车钱,其没有欺骗张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兴龙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被告人王兴龙做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儿子张某某均证实王兴龙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的吉CEXX**豪沃翻斗车,王兴龙称没那么多现金,让张某某带着车辆手续和他回抚顺,等给张某某汇款后,再把车辆手续给他,后张某某在王兴龙称以车贷款需要车辆手续的骗说下,张某某将车辆手续给了王兴龙,此后王兴龙便一直没有给付车款并最终联系不上王兴龙。张某某还证实其没和王兴龙合伙投资开过矿场。被告人王兴龙在公安机关供述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的吉CEXX**号翻斗车,由于当时没有钱,和张某某说把车抵押,贷款钱下来给他买车款。其回到抚顺后在文杰二手车抵押车行用这辆车抵押贷款10万元投到矿场里,直到现在,还没有把钱给张某某。将车抵押给文杰车行,就没打算再把车要回来,所以就没管车。虽然被告人王兴龙在公安机关供述的笔录上没有签字,但该供述笔录有公安机关询问人及记录人签字,该供述笔录取证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杨某证实吉CEXX**豪沃红色翻斗车没有在抚顺文杰公司做过抵押贷款。证人高某某证实我们公司一般不做大型车辆的抵押贷款,不认识远航加油站的老板。证人李某某、吴某某证实张某某和王兴龙没有合伙开过矿,2013年下半年王兴龙就总关机或者换号。证人李某某、范某某、吴某某证实被告人王兴龙在2013年、2015年在工程上及矿场里有过投资,后来联系不上张某某,王兴龙在有资金投资的情况下却不返还给张某某买车款。证人崔某证实王兴龙特别会说,每次去要钱,他都说没有钱,然后有什么工程,只要工程开工就能还钱。2013年王兴龙就找不到了,陆续有人找他,我才知道他骗了不少钱。综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兴龙合同诈骗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王兴龙提出的该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兴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在抚顺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的2天已经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王兴龙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杨连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栾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