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胡杰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王某某,男。诉讼代理人杨海东,山西韵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景书雅,山西韵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耀辉,男。2009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迎波,男。2008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姚保林,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晓虎,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畅探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胡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海东、景书雅、被告人冯耀辉及其辩护人李英、被告人张迎波及其辩护人姚保林、被告人刘晓虎及其辩护人畅探星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胡杰审理中脱逃,本院对其犯罪案件予以中止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因被告人李聪(在逃)父亲李麦龙与被害人王某某有经济纠纷,李聪伙同胡杰、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等人将王某某非法拘禁到盐湖区铺安街潘多拉酒店4008房间,期间李聪等人采用胶带缠嘴、用胶带绑手、拳打脚踢、从头上浇凉水、言语恐吓等暴力��段非法限制王某某的人身自由,将王某某的两部手机摔碎,并用大头针、手钳拔掉王某某左手小拇指甲。经鉴定,王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两部手机价值1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耀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王某某诉称,被告人在拘禁我期间侮辱我的人格,并用竹签扎我的拇指,手段残忍,至今也没有给我进行赔偿,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耀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是由追索合法债务产生的,因被害人不履行债务,而是采取逃避的方式躲避,导致被告人对其跟踪及不当限制;被告人冯耀辉承认对被害人有过侮辱行为但未参与。在此期间被害人住在自己开的酒店还是回家居住、吃饭并不受任何限制,并见到自己妻子及弟弟和朋友,完全有机会报警,不可能长达多天都不采取报警措施。被告人冯耀辉是李聪的朋友,与被害人无经济利益冲突,仅出于朋友义气跟着被害人,帮助李聪索要债务,应按从犯予以认定。对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也自愿进行赔偿。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张迎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是由于追索合法债务而引起的,被告人张迎波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晓虎辩称,我没有对王某某的手指造成伤害,我就是跟着王某某,对其他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被告人刘晓虎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是受到李聪的指使,参与犯罪作用较小,系初犯,其当庭认罪并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因李聪(在逃)父亲李麦龙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有经济上的纠纷,李聪便伙同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胡杰(在逃)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非法拘禁到本市盐湖区铺安街潘多拉酒店4008房间内进行索要。期间,李聪指使被告人冯耀辉招呼其余被告人看管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晓虎用竹签扎被害人手指,被告人张迎波按住被害人,李聪将被害人左手小���指指甲拔掉。李聪等人同时采用胶带缠嘴、绑手、拳打脚踢、从头上浇凉水、言语恐吓等暴力手段对王某某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限制,并损坏王某某的手机两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两部手机价值180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潘多拉酒店将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胡杰抓获。庭审后,四被告人分别主动交纳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共计人民币二万元,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予以拒绝,现该款保存在于本院账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受案字(2016)第000042号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28日刑警东城中队接到东城派出所移交的王某某被非法拘��一案的经过。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立字【2016】000045号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与李麦龙有经济纠纷,李麦龙的儿子李聪带着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胡杰将其非法拘禁到盐湖区铺安街潘多拉酒店4008房间,用胶带将其绑住非法限制其的人身自由,并拔了其左手小指的指甲。4、被告人冯耀辉的供述,主要内容:李聪说王某某欠他400多万元不还怕王某某跑了,让我和一个叫二建的男人跟着王某某让他赶紧还钱。王某某同意之后的二十多天我一直跟着王某某,他基本上都在外面住酒店,我吃住都和他在一起,二建偶尔也过来。十多天前我和王某某、二建在王某某盐湖区禹香苑的家里,李聪带着三个男人��来了,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张迎波的,其他两个人我不认识,李聪又催王某某还钱,王某某说他想办法凑,他俩商量了一会李聪就走了,他带来的三个人都留下了,我们五个人从王某某家里出来,王某某在铺安街的潘多拉酒店开了一间房,我们五个人和王某某都住在里面。之后这些天我们这边来来走走一直换人,但始终都有四五个人跟着王某某一起住。到了昨天,房间里是我、胡永琴、刘晓虎、张迎波、老屁五个人跟着王某某,到了下午2点左右,刘晓虎出去了,李聪来到房间,他让我和胡文琴先出去,我俩就出去吃饭了,过了20多分钟回到房间,看到老屁和王某某在房间里,王某某在床上坐着右手握着左手,张迎波手里拿着碘酒和纱布给了王某某,这时王某某伸出左手小拇指,我看到他的小拇指上有很多血,具体伤到哪里我没看清,王某某把碘酒擦在小拇指上,然后张迎波帮王某某把纱布包在手指上。之后王某某的妻子给他打电话,他们一直在电话里吵架。到下午4、5点的时候,刘晓虎回到房间,王某某的妻子和他弟弟也来到酒店房间,王某某和他妻子开始打架,王某某弟弟就把他嫂子拉走,又过了一个多小时,王某某说他衣服脏了要回家换衣服,我们五个人就跟着王某某去他在禹香苑的家中,我们在王某某家待到11点左右就一起回潘多拉酒店,回到酒店我问张迎波才知道是李聪把王某某的左手小拇指指甲拽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李聪来了,他又和王某某谈了一会,李聪走的时候给我们几个交代说他之前被几个追债的搞的睡不好觉,今天晚上也别让王某某休息好,李聪走后我们商量了一下,我和张迎波先睡觉,老屁和刘晓虎看电视跟王某某说话,不让他好好休息,我睡到凌晨4点多的时候被电视声音吵醒了,我把张迎波叫醒,��屁和刘晓虎去睡觉了,王某某在床上睡觉,我故意泡了杯茶去叫醒他,王某某说他不喝茶就又去睡觉了,过了20分钟张迎波又去把王某某叫起来让他吃东西,王某某说他瞌睡的不吃了,又过了一个多小时,我把王某某叫醒问他抽烟吗,王某某说不抽就又睡了,之后我们就都休息了。今天早上8点老屁说有事就走了,我们四个人跟着王某某又回了一趟他家,然后就回酒店待着,到了下午2点多来了几个警察把我们全带走了。5、被告人张迎波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中旬我从临汾老家坐高铁到运城找刘晓虎玩,到运城以后我直接去了李聪经营的古董店里,李聪告诉我刘晓虎在盐湖区铺安街潘多拉酒店,我随后联系了刘晓虎,在铺安街潘多拉酒店见到了刘晓虎,刘晓虎就告诉我说如果没事就在酒店住下吧,我也没多问什么,就住下了。当时房间里有刘晓虎、王某某、王建辉(王某某他弟弟)、小辉(大名不知)、还有一个临汾的孩子(名字不知道),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每天王某某、王建辉管我们吃住,大概这样过了两天时间,我和刘晓虎、小辉在一起聊的时候,刘晓虎给我说王某某欠李聪的钱,让我住在这里。每天只要王某某出去,我和小辉、刘晓虎、还有那个临汾的就跟着,王某某去哪我们就去哪,2015年12月27日11点多,当时我和王某某在潘多拉酒店4008房间,李聪坐到床上和王某某说话,我当时看到王某某站在那里,手背后,那个临汾的用一卷透明的胶带在缠绑王某某的双手,李聪说了一句嘴也缠住,我就过去用手扶着王某某的下巴,他就用胶带缠裹住了王某某的嘴巴,李聪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说一星期,李聪说不行,王某某说五天,李聪说不行,王某某说三天,李聪说行,我就给王某某解开了。回头我看到李聪手里拿着一把红色手把的钳子,让王某某过来,王某某当时就向李聪那边走了几步,坐在宾馆的凳子上,李聪问王某某:“你来还是我来?”王某某说:“我来”王某某就把李聪手上的钳子拿了过来,将自己的左手的小拇指放在凳子上在指甲盖上自己敲了几下,没拔下来指甲,随后李聪就说我来吧,王某某说:“不用不用,我来。”王某某又弄了几下还是没弄下来指甲盖,李聪说我来吧,你咬着点东西别受不了,那个临汾的就随手把宾馆里的纸制拖鞋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就用嘴咬住,李聪把钳子从王某某的手上接过来,那个临汾的把王某某的左胳膊抓住,我就过去把王某某的右胳膊抓住,李聪就用钳子将王某某的小拇指的指甲拽了下来,随即王某某就“啊”的喊了一声,王某某的小拇指就出了血,我赶紧从厕所取了���卷卫生纸给王某某,王某某让我给他买点碘酒,我就去买一瓶碘酒给他,等我回来的时候,李聪就走了。一直到下午五、六点的时候,王某某老婆过来找他,他们进门就开始打架,打完架他们去房间外面说了一会话,因为能看见他们,我们就没有跟着,之后他老婆就回去了,到了晚上六、七点的时候王某某老婆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吃饭,王某某说回家吃,然后我和小辉、刘晓虎、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年轻人跟着王某某一起去他家吃饭了,吃完饭我们在王某某家待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就回宾馆了,回宾馆后我就直接睡觉了,睡到今天早上八、九点,我、小辉,刘晓虎,还有那个不知道名字的年轻人一起去王某某家待了几分钟,他老婆让我们去外面吃饭,我们就到潘多拉酒店门口吃了个早饭,我们就回了酒店一直到早上11点多公安机关的民警把我们都带到了东城派出所。6、被告人刘晓虎的供述,主要内容:第一次是李聪安排的,让我带了两三个人去空港古玩城附近一个空房间里,我让人把王某某的胳膊抓住,将王某某的嘴用胶带缠住,我们的人分别拉着王某某的手,对他拳打脚踢,后来我们的人把王某某的左手抓住,我用竹签分别扎了王某某的大拇指和食指,冯耀辉和其他几个人又把王某某拉回到了潘多拉酒店。2015年12月27日下午5、6点时候,我回到潘多拉酒店407房间,李聪让我看管着王某某,我和冯耀辉、张迎波还有一个不认识的,李聪交代我们几个轮流看管他不让他睡觉,只要一睡觉我们就想办法看管着他,直到今天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警察进到宾馆把我、冯耀辉、张迎波、一个和我们在一起的人还有王某某带回到了公安机关。7、证人胡杰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4日晚上,冯耀辉打电话给我说运城这里有个哥需要一个司机月薪5000元问我要不要过来,我说先过去看看,第二天我就买了火车票,晚上11点就到了运城,冯耀辉把我接到盐湖区潘多拉酒店4008房间,进房间后我看到有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年纪较大有个四五十岁,剩下的人都和我一样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冯耀辉对我说这两天让我先住在这,帮他把这个事忙完了,然后再带我见需要司机的老板,我一看情况就知道这是要账的事,我没说什么就住下了。26日一天没什么事,我们这些年轻人就是跟着那个年纪较大的人不让他跑了就行了,27日下午1点左右来了一个男人他让我和冯耀辉出去,我俩出去吃饭时,冯耀辉说刚才来的那个男人就是债主,我俩回房间后债主已经走了,过了一会有人买了碘酒和纱布回来开始给年纪大的那个人包扎左手,我也没仔细看,又过了一个小时,���像是那个年纪大的人的老婆来了,他俩吵了一架,他老婆就走了。晚上我们跟着这个年纪大的人回了一趟他家,到了11点多我们回到酒店,债主又来了,说了会话就走了,然后我就睡了,一直到早上8点多,我们五个看人的年轻人有一个人先走了,直到今天中午2点我们被警察带走。8、证人王某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4日下午六点多钟,我在西安交通工程学院7133宿舍内,这时有两个我素不相识的中年人问我,王某某在吗,因为我不太认识,我说他不在,他们又问我电话号码,我说我不知道,他们又说他家里有事让他跟他们一块回去,我觉得情况有些不对劲,他们走后我就给我母亲打电话,我母亲说家里没事。到了晚上九、十点钟,我认识的我父亲朋友开车来到我学校宿舍将我接回到运城。9、证人薛某某的��言,主要内容:我丈夫是王某某,被李麦龙拘禁期间,他们威胁过我,说他们知道我儿子王某某上学的地方,随时都能绑架我儿子。我给武老师打电话说我儿子现在很危险,让他把我孩子保护起来,说了以后老师同意了,将我孩子叫到办公室。10、证人武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经济管理系1501班班主任,王某某是我们班的学生,2015年12月24日晚6点34分王某某的母亲给我打过电话,要求我将王某某带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我就把王某某叫到班里去并接到办公室,后来他爸的朋友把王某某用车接走。11、证人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王某某是一个宿舍的同学,2015年12月24日下午六点多,我们都在宿舍,这时进来两个挺壮的中年男人,问王某某在吗,我还没有反应过来,王某某就接话说不在,那两���人还问王某某的电话号码,王某某说不知道,后来那两个人就走了。1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王某某是一个宿舍的同学,2015年12月24日下午六点多,我在宿舍进来两个中年男子,到我们宿舍后问王某某在吗,王某某接话说不在,他们还说了几句话就走了。13、证人王某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王某某是一个宿舍的同学,2015年12月24日下午六点多,我们都在宿舍这时进来两个人找王某某,王某某接话说他不在,那两个人又和王某某说了几句话,过了一会那两个人就走了。14、证人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王某某多年的朋友,也认识他儿子王某某。2015年12月24日晚上,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在西安交通工程学院上学,有人去找王某某了,让我去看一看,我就开车去了���大约是晚上九点多钟我把王某某接上给王某某回了电话说,我已经把孩子接上,王某某说把孩子送回运城他家。15、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非法拘禁其的李聪的情况。16、被告人冯耀辉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指使其跟着王某某的李聪的情况。17、被告人刘晓虎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指使其跟着王某某的李聪的情况。18、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6】第015号关于王某某被毁财物涉案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标的鉴定价值为1800元整的鉴定结果向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冯耀辉、刘晓虎、张迎波、胡杰进行了告知。19、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鉴定结果向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冯耀辉、刘晓虎、张迎波、胡杰进行了告知。2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四被告人均无吸毒情况。21、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8)尧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迎波曾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六百元。22、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9)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冯耀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王某某报警,称���被非法拘禁,民警赶到铺安街潘多拉酒店将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胡杰带回派出所的经过。24、被害人王某某的运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病情情况。25、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被损财物及其受伤部位的情况。26、被告人冯耀辉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冯耀辉,男。27、被告人张迎波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迎波,男。28、被告人刘晓虎的基本情况表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晓虎,男。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受李聪指使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关指控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耀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耀辉、张迎波、刘晓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予以支持。上述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自愿共同出资二万元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虽被害人王某某予以拒绝,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耀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张迎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被告人刘晓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