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乔万申与武强县坤龙玻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万申,武强县坤龙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乔万申,1965年9月3日出。被执行人武强县坤龙玻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英,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强县坤龙玻纤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