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志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75号杨志刚,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建设大街外贸办小区兴华局2条**号,联系电话133××××0184崔志奇,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号杨志刚申请崔志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