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与孙常根,樊永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孙常根,樊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樊永强。委托代理人:邵雷,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常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永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案由: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70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经审查,被上诉人孙常根与上诉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聘用合同》第四条约定:“在聘用期间,上诉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不负责被上诉人的住房,不承担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待遇福利。”依据上述《律师聘用合同》约定,上诉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亦不负责社保以及其他待遇福利,故该《律师聘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不应属于劳动合同,上诉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据此主张本案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先由深圳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