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尚君、王兰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尚君,王兰芳,陈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谢尚君,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王兰芳,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从仁,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谢尚君与被执行人王兰芳、陈从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尚君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兰芳、陈从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