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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亿二千三百四十五万六(2016)粤0605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杜寿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杜寿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亿二千三百四十五万六(2016)粤0605民初79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变更前的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前的委托代理人:曹丽,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后的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后的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寿珊,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杜寿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金穗贷记卡(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3月7日共计32451.84元(其中本金29958.47元,利息1944.01元,滞纳金549.36元,其后利息、滞纳金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激活开办金穗贷记卡(信用卡),账号为:00×××69,约定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等。被告使用贷记卡(信用卡)后未足额还款,暂计至2016年3月7日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32451.84元。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贷记卡(信用卡)时应遵循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向原��履行还款。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补充陈述,截止至2016年8月7日,被告拖欠本金29958.47元,利息4460.38元,滞纳金1676.67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各1份,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章程、领用合约(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4、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1份,打印件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业务用章),用以证明截止至2016年8月7日被告拖欠本息、滞纳金情况。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8月7日),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6年8月7日之后的滞纳金,因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寿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29958.47元,计至2016年8月7日的利息4460.38元、滞纳金1676.67元及以本金29958.47元从2016年8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1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