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桂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桂晓华,郭霞芬,陈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928号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9086-1.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26—228号。法定代表人:桂晓华。被告:桂晓华。被告:郭霞芬,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陈国平,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桂晓华、郭霞芬、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560元,减半收取计1928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