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裴利军、车相套韩玉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利军,车相套韩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裴利军,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车相套韩玉芬,地址。裴利军与车相套韩玉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车相套韩玉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裴利军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车相套韩玉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裴利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车相套韩玉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裴利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衍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