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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殷庆申与惠峰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庆申,惠峰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殷庆申,男,农民。被执行人:惠峰堂,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殷庆申与被执行人惠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惠峰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殷庆申支付欠款1789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78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24元及申请执行费168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