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泮敬峰、徐国芳与张涛、李术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敬峰,徐国芳,张涛,李术银,徐得华,邱德利,徐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泮敬峰(又名潘峰、潘敬峰),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徐国芳(系泮敬锋之妻),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涛,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术银(又名李银飞),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教师。被执行人徐得华(又名徐德),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邱德利,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徐国安,男,1961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德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1的存款12728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