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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彬琰与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彬琰,钟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民初997号原告:唐彬琰,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作明(系唐彬琰之父),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钟英,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彬琰与被告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彬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作明、被告钟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彬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退还原告;2.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968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大英县新城区建设路x号门面、x楼框架、x楼住房1套委托唐作明出租给被告钟英,合同约定租期5年,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第一年租金88000元,以后每一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租金于每年9月14日前一次性交清,否则视为不再租赁房屋,拖欠租金达到30天,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期内一方违约,对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须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被告交付第一年租金后,拒不交付第二年租金。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酿纠纷。被告钟英辨称: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是事实,但租赁房子时与原告约定第一年租金交后,第二年原告就以租金入伙和被告一起合作美容美发生意,不用交房租。且原告的租金过高,被告在经营美容美发生意,有很多客户,若原告要收回房子,会给被告造成很大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租赁合同、欠条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授权委托书、催收通知单及照片6张、调查同地段房屋租金书面材料,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原告委托唐作明出租该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委托唐作明与被告钟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唐作明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应归于委托人即原告。唐作明作为甲方与被告钟英作为乙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应由原告享有或承担。房屋出租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租金于每年9月14日前一次性全额交清。否则可视为一方不再续租该房屋。”。原告将出租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被告至今下欠原告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的租金968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又因房屋出租协议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30天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被告支付租金96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0元,但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且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逾期未给付租金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也就是被告未及时给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违约损失以所欠租金96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虽辩称其与原告约定第一年租金交后,第二年原告就以租金入伙与被告合伙做美容美发生意,不用交房租,但其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证实,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委托唐作明于2014年9月15日与被告钟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钟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唐彬琰给付房屋租金96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租金96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钟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大英县新城区建设路x号房屋(大英房权证新民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大国用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门面3个、2楼框架3通、6楼住房1套)腾退给原告唐彬琰;四、驳回原告唐彬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钟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拉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