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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梅与李金生、李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李金生,李鑫,户振亚,朱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赵梅,邳州市××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金生,居民。被执行人李鑫,居民。被执行人户振亚,居民。被执行人朱英鹏,邳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本院在执行赵梅与李金生、李鑫、户振亚、朱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鑫、朱英鹏在银行暂无存款,被执行人李金生、李鑫、户振亚、朱英鹏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李鑫、户振亚、朱英鹏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李金生、户振亚的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金生的房产已被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