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行审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与徐作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徐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81行审318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810063946617,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汨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石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作恒,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以汨国土资执强申(2016)2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汨国土资执罚(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徐作恒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徐作恒罚款人民币1325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汨国土资执罚(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徐作恒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汨国土资执罚(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徐作恒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义务(主动缴纳的罚款3000元可予以折抵),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汨罗市人民政府会同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琪 琳审 判 员 司马剑波人民陪审员 彭 俊 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