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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晓川与许振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川,许振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912号原告张晓川,男,59岁,农民,汉族,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宝银,男,35岁,汉族,住开鲁县。被告许振义,男,6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川诉被告许振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振义已经给付此案件款95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晓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