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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字第5311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698号经营者:林贤绿,男,汉族,1973年10月27号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长城五金建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