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何明春申请执行吴宗美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春,吴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25号申请人何明春,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吴宗美,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吴宗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