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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何明春申请执行吴宗美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春,吴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25号申请人何明春,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吴宗美,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吴宗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