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8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孔德琴与刘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琴,刘刚,雷仲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023号原告:孔德琴,女,200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谢代琼,女,1934年8月27日生,汉族,系孔德琴祖母,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超,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雷仲菊,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孔德琴与被告刘刚、雷仲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孔德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德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孔德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彦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