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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欧健群与乔龙健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健群,乔龙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欧健群。被执行人乔龙健。本院在执行欧健群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龙健有财产,且未履行(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乔龙健所有的价值38000元的财产(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翰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