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欧健群与乔龙健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健群,乔龙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欧健群。被执行人乔龙健。本院在执行欧健群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龙健有财产,且未履行(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乔龙健所有的价值38000元的财产(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翰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