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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15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行风险部副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