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15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行风险部副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