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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与上官绪海、上官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上官绪海,上官同强,王世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云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闵胜,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上官绪海,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上官同强,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世和,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诉被告上官绪海、上官同强、王世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材料无法及时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导致诉讼材料不能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