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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平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朱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