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方珍雄与易桂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珍雄,易桂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583号原告方珍雄,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衍凡,由平江县长寿镇邵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易桂江,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平江县太平竹业加工厂的业主,现住平江县长寿镇。原告方珍雄诉被告易桂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珍雄撤回对被告易桂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珍雄承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湘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