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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36号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9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女,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到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