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凯与王健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健,女,1963年2月14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王健债权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