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轩与李海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轩,李海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2011号原告:杨轩,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李海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杨轩与被告李海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轩、被告李海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被告承包了一个幼儿园的装修工程,被告雇我给幼儿园刮家,干到7月13日停工,7月14日滞留了一天,7月15日晚上被告和甲方核对工程量,等到晚上2点他说和甲方已经核算清楚了,给我打了欠条,让我一周内找他结算钱,现已逾期,被告至今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海浪辩称,我给原告打的欠条,是原告给我提供的数字,我没有核实,后来经业主核实后,原告多报了平米数,所以这个欠条我是在原告采取欺骗和虚假的情况下写的,我不承认这个欠条。我和业主解除合同后,原告直接去给业主刮家,泄露我的商业秘密,导致我损失24000余元,所以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刮家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李海浪承揽幼儿园的装修工程后,将其中一部分的刮墙工程清包给原告杨轩。2016年7月15日,被告李海浪向原告杨轩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杨轩工地刮墙款壹万陆千伍佰元整”。被告李海浪在欠条上签字,并在欠条上注明“一星期内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欠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有多种表现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轩按约定为被告李海浪提供刮墙施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刮墙款。被告已就刮墙款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按承诺的时间向原告支付欠款。现被告未支付原告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欠条是在原告采取欺骗和虚假的情况下写的,被告泄露其商业秘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轩刮墙款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李海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