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孙宇航与初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航,初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92号原告:孙宇航,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初晓,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航诉被告初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宇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宇航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