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吕宝川与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川,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民初773号原告吕宝川。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被告王兴法。原告吕宝川与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川及委托代理人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后原告因资金需要多次通知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二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该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月息1%,从次月起,每月24日领取利息肆仟元整。协议中有被告王兴法的签名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王兴法支付借款400000元。2016年3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吕宝川与二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二被告王兴法在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按月息1%支持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王兴法偿还原告吕宝川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息1%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88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元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谭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