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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贤探、孙俊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钱贤探,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孙俊妮,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钱贤爽,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孝驰,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号,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钱克东,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的财产情况,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孝驰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金外滩府邸1幢502室房屋,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钱克东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87弄11-14号房屋,上述房屋在银行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已在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63号案件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钱贤探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印刷工业区8-1幢1号范围,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孝驰名下的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63号案件中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钱贤探名下的浙C×××××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钱贤探、孙俊妮、钱贤爽、林孝驰、钱克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