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9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3月7日出生于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玲、陈永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驾驶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菏泽市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湘江路交叉口处,与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庞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庞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甲逃离事故现场,后在经亲属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附近,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杜某甲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杜某乙、张某、姜某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指挥中心接处警单记录表及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甲有自首、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多方筹措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驾驶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菏泽市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湘江路交叉口处,与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庞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庞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甲逃离事故现场,后在经亲属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附近,并向交通警察投案。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杜某甲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强制责任保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杜某甲及其亲属、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庞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庞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3.7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近亲属赔偿庞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于2016年9月14日前付清,庞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姜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与杜某甲在同一个工地上干活,杜某甲有驾驶证,平时开一辆银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三个数字是066)。2016年2月26日19时30分许,他们下班后坐杜某甲的车到菏泽恒盛大市场一地摊处吃饭,席间他们两人喝了点儿酒,因杜某甲开着车就没让他喝酒,他们吃饭到23时许各自离开。过了好几天才听说杜某甲开车出事了。2、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与杜某甲是堂兄弟。2016年2月26时23时许,杜某甲去他家告诉他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手机也没电了,也不敢回家,让他帮忙报警,他便拨打了120及110报了警,说是在洋丰复合肥南边一个路口等着交警来处警。之后交警就把杜某甲带到了交警队。当时他是用138××××1806电话报的警。3、指挥中心接处警单记录表、菏泽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一男子电话拨打122报警称看到一辆电轿与一辆轿车相撞,有人受伤。后138××××1806电话拨打110报警。2月27日,交警市区大队作为刑事案件受理。4、发、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及案情说明,证实本案发生后,交警直属大队于当日23时57分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至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鲁R×××××号奇瑞小型轿车驾驶员现在南京路与钱塘路交叉口等候处理。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到南京路与钱塘路交叉口处将杜某甲带回到队进行询问,未发现其有饮酒的嫌疑。次日刑事立案,经讯问,杜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遂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案情说明,证实经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未发现杜某甲有违法犯罪记录。6、生物样本采集凭证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提取杜某甲尿液现场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7、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居民死亡证明书,证实庞某因胸腹腔重要脏器破裂于2016年2月27日死亡的事实。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勘查的情况,被撞车辆损坏以及肇事车辆情况。10、交通事故案事故责任初步认定,证实2016年2月27日,经初步认定,杜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杜某甲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杜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1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实被告人杜某甲有C1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杜某甲本人。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甲出生时间及住址等基本情况。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4、鉴定意见书,证实庞某系交通肇事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6、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他驾驶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恒盛大市场回家,沿南京路由南向北在右侧快车道,走着走着行驶到道路西侧在中间线西边第一车道,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侧翻,一男子在三轮车里面躺着。因手机没电了,周围也没有路人,当时心里非常害怕,就往家走了,走到均张庄时,也不敢回家,就直接步行到他堂哥杜某乙家,让堂哥帮他报警,因心里很乱、非常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被撞的人怎么样了,经堂哥开导,不知待了多久,他堂哥让他一起去钱塘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等交警处理,后交警将他带到了交警队。17、调解协议,证实案发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甲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据此对被告人杜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杜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仵新忠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