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新,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58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新,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侯铁男,系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河堡街54-1号。法定代表人魏大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莉、赵毅林,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新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琳琳、人民陪审员金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新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新自愿负担,反诉费29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 波代理审判员  田琳琳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