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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华玉与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钱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玉,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钱土,钱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华玉,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645。被执行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钱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被执行人:钱小鹏,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532。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华玉与被执行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钱土、钱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1202执8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小鹏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营业室的XXX账户、被执行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营业室的XX账户。现因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8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钱小鹏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营业室的XXX账户的查封。解除本院以(2016)粤1202执8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营业室的XX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伟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