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与贺现锋、贺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贺现锋,贺志民,王俊停,贺志波,李红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637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负责人:吴印章,主任。被告:贺现锋,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贺志民,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王俊停,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贺志波,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李红波,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诉被告贺现锋、贺志民、王俊停、贺志波、李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贺现锋、贺志民、王俊停、贺志波、李红波的起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