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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与贺现锋、贺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贺现锋,贺志民,王俊停,贺志波,李红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637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负责人:吴印章,主任。被告:贺现锋,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贺志民,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王俊停,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贺志波,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李红波,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诉被告贺现锋、贺志民、王俊停、贺志波、李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贺现锋、贺志民、王俊停、贺志波、李红波的起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