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蓉与熊英辉、徐习香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熊英辉,徐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100号申请人刘蓉,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熊英辉,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习香,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蓉与被申请人熊英辉、徐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蓉于2016年9月13日以被申请人熊英辉、徐习香不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熊英辉名下位于奉新县冯川镇赤角村新居组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01009**),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熊英辉、徐习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英辉名下位于奉新县冯川镇赤角村新居组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01009**)。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训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