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尚大伟、何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尚大伟,何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代表人原建海,行长。被执行人尚大伟。被执行人何琳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大伟、何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