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2040号原告阮秀青与被告王新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豫1622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调解书中全部被告“王新峰”应当补正为被告“王新锋”。审判员 胡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