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连梅诉郭九福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梅,郭九福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441号原告:赵连梅。被告:郭九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梅与被告郭九福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梅承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信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