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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连梅诉郭九福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梅,郭九福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441号原告:赵连梅。被告:郭九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梅与被告郭九福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梅承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信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