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玉香与段海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香,段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香,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祁阳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段海珍,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哈尼族,现住勐腊县。关于陈玉香与段海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西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玉香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41400元,由勐腊县利恒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8280元,李天元、黄文明赔偿42420元,段海珍赔偿14140元,秦绍春赔偿14140元,上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上诉人李天元、黄文明负担1250元,上诉人陈玉香负担1250元,被上诉人段海珍负担314元,被上诉人秦绍春负担314元。”该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香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4454元,2、执行费116.81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段海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2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强生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绮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