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初字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包海军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墨水湖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军,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墨水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初字2122号原告:包海军,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墨水湖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桥村。法定代表人:程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璐,系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海军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墨水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健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