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李超与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192号原告:李超,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写字楼南塔楼8楼。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