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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志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志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35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志远,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