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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五松镇迎生车行二店与铜陵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五松镇迎生车行二店,铜陵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五松镇迎生车行二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被执行人:铜陵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法定代表人:钟龙顺。本院在执行铜陵县五松镇迎生车行二店与铜陵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