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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翟仕才与陈宝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仕才,陈宝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3015号原告:翟仕才,农民。被告:陈宝永,农民。原告翟仕才与被告陈宝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连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仕才、被告陈宝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仕才诉称,2016年3月初,被告说让原告准备一些车辆搞运输,并带原告到北京大兴机场去看,原告支出了去北京的相关费用。被告回来说车辆少,签不了合同,被告可以买一些车辆手续充数,让原告给其汇款13000元。原告即从中国农业银行给被告汇款13000元。但后来一直也没有结果。原告为保护自身利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宝永辩称,原告准备的运输车辆不够,让被告给找20套手续。被告告诉原告,20套手续需要13000元,原告是同意的,是原告见到了手续后认可了,才给被告汇款13000元。被告是中间人,又给出手续的人汇款10000元,因为汇款被吞卡,才没有汇全款(差3000元)。原告花钱,被告提供手续,双方自愿认可,被告不同意归还这1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原告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被告通过朋友得知北京大兴机场有拉运土方的活计,就与原告双方一同去看了现场,后被告说原告如果准备20套大车的手续,就可以听通知去签合同。原告回来后即准备了20套大车手续。3月下旬,被告通知原告去签合同,到后被告称需要50套手续才能签合同。原告又与其他车队联系大车手续未果,被告称可以通过朋友买手续,但得花钱。原告同意后,被告称其联系了一个李姓朋友,将需要的大车手续传到电脑上,原告看后表示同意,即给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账号汇款13000元,被告又给其所称的李姓朋友由此卡转款10000元。后原告由被告的陈姓朋友的朋友领着去签合同,但始终没有见到合同的相对方。被告称其陈姓朋友的朋友,他自己也不认识。原告等待但无结果。到今年4月,原告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汇款凭证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结识被告,意欲承揽运输土方工程;在被告所说的手续不够的情况下,又由被告介绍购买了手续,亦是为达到承揽运输土方工程之目的。但原告在支出了13000元后,其目的并没有实现。而在此过程中,被告接受了原告支付的13000元,明显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被告又转出10000元是否真实,系被告与他人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故被告占有原告13000元,无合法根据,应当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宝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翟仕才现款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陈宝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连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立吨(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