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8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侯某申请白某等物权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728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范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物权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遥县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