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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德星与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星,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2309号原告:周德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与红桂路交叉处红桂皇冠名庭2413。法定代表人:刘超。原告周德星诉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德星诉称:2014年8月6日,原告从被告处承接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富盈地产(清远御墅莲峰项目)36-38栋商铺工程,该工程早已完工,经结算,该工程总款为15203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38310元至今未支付。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就剩余工程款支付达成协议,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工程款38310元支付给原告,如任何一方若违约,则必须承担司法责任,以及所产生的任何一切费用。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所欠工程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831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往返追讨欠款的误工费3000元(300元/天×10天)、交通费600元、住宿费1000元、伙食费500元、诉讼代书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以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周德星为乙方,双方就乙方2014年8月6日从甲方处承接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富盈地产(清远御墅莲峰项目)36-38栋商铺工程项目结算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该工程已基本完工,双方结算如下:一、结算该项目总工程款为152030元(此款含所有费用),已支付52420元,部分有质量问题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扣款12000元,该工程应结余款项为88310元。二、另外由于甲方所承接工程未及时收到业主方支付的进度款,存在暂时上的经济困难,经与乙方代表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付款方式:1、在2014年12月2日甲方先期支付工程款50000元给乙方作为支付工人用途;2、另外工程余款38310元,甲方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如任何一方违约,则必须承担司法责任,以及所有产生的任何一切费用。《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收取被告工程款50000元,但对工程余款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若干张道路运输客运发票以及铁路乘车发票(票面金额为473元),拟证实其因本案支出了交通费用。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机构代码证、《协议书》、交通费票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周德星与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有支付义务,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3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用,根据《协议书》中“如任何一方违约,则必须承担司法责任,以及所有产生的任何一切费用”的约定,结合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另对于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诉讼代书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确实发生上述费用,故对于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德星支付工程款38310元;二、限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德星支付交通费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8元(原告预付449元),由原告周德星负担104元,被告深圳市空间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振鹏人民陪审员  温有财人民陪审员  向金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冠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