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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文亭与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亭,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2070号原告:李文亭。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辉,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俞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文,系该单位员工。原告李文亭为与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山缘老人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20000元(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3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年利率按30%计算等内容。2013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0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等内容。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遂引讼争。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与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利息3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亦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文亭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亭借款利息320000元。如果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12550元,因原告李文亭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化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