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平与张忠泽、张小丽,第三人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忠泽,张小丽,路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692号原告王平,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张忠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张小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第三人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张忠泽、张小丽,第三人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以其已与被告张忠泽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8元,退付原告王平2439元,由原告王平负担2439元。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