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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温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温清松,张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1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1幢一层4号。负责人:祖建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清松,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张端英,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申请人温清松、张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清松、张端英银行存款464011.8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清松、张端英银行存款464011.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4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源PAGE 微信公众号“”